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200號
SCDV,114,護,200,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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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香佳
相 對 人 李○○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郭○君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李○憲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自民國114年8月18日19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
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
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
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
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
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相對人)
疑似遭受其父李○憲有性侵情事,其案件完成性侵害被害人
減述程序,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考量相對人家庭
支持系統不足,僅有原生家庭可供照顧,聲請人依法緊急安
置相對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迄今,為保護相對人身安
全及提供穩定之照顧環境,爰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
個月等語。
二、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
報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35
號繼續安置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
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
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
全長成。本件妨害性自主案件尚處偵查中,被害人即相對
人家庭支援系統不足,無其他親屬資源可供協助,僅有原
生家庭可提供相對人照顧及日常生活基本需求,若相對人
再與嫌疑人同住,恐有人身安全疑慮,並考量面對家內情
感壓力可能影響證詞陳述,復影響案件偵查。其父李○憲
同意本件延長安置,其母郭○君無法連繫,有本院公務電
話記錄可證。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
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則聲請人上揭聲請
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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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