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林昱樺
林春河
林錦中
林台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對被告林昱樺之債權數額計算,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09,090元,應徵裁判費16,827元,
扣除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4,827元。
二、原告應陳報本件欲代位分割之遺產標的,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