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924號
SCDV,114,訴,924,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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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4號
原 告 黃仁欣
胡碧雲
被 告 賴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4日
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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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