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告 邱郁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參拾肆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超過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
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另按附帶民事訴訟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
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
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
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
要件時,得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
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97號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042,537元(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等語,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540號裁定移送前來
,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開裁定在卷可考。惟就如附表
編號4至6所示之項目,係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97號刑事
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依前開說明,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
,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原告起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1,042,53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經扣除如
附表編號1至3、7至8所示合計1,024,788元所免納之裁判費1
3,551元後,尚餘234元(計算式:13,785-13,551=234)未
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
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超過1,02 4,788元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MSI Optix G241薄邊框電競24吋電腦螢幕 4,988元 2 Samsung Note9智慧型手機 6,600元 3 黑框眼鏡 3,200元 4 真皮皮衣 15,000元 不另為無罪諭知 5 TAC-10A-R朱紅色大同電鍋 750元 不另為無罪諭知 6 HP N240電腦螢幕 1,999元 不另為無罪諭知 7 醫療費 10,000元 8 慰撫金 1,000,000元 合計 1,042,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