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 告 鑽石雙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被 告 源華通訊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源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源華通訊工程行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