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04號
SCDV,114,訴,80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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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梁雲
訴訟代理人 魏惠珍
被 告 張鴻順


林儒澤

鄧政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
年度附民字第130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6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供擔保新臺幣216,500元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2,16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被告鄧政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鴻順林儒澤鄧政昌自民國111年1
1、12月間起,陸續加入由曾柏熾發起、指揮、操控之詐欺
犯罪組織,張鴻順林儒澤負責將提供人頭帳戶者載到新竹
寶山鄉之據點,交由鄧政昌及其他共犯看管,再由張鴻順
林儒澤曾柏熾指示,陪同人頭帳戶提供者至金融機構辦
理開通網路銀行,設定約定轉帳等手續,將帳戶交由該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張鴻順並以曾柏熾交付之資金作為據點內共
犯及人頭帳戶提供者之生活費用,並分配報酬給自己及林儒
澤、鄧政昌等人。張鴻順林儒澤於111年12月16日以上述
方式取得吳季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
(下稱系爭帳戶)網路銀行資料,交予其他集團成員對原告
施以投資詐騙,原告受騙陷於錯誤,分別於112年1月6日、
同年月9日、12日、13日(13日匯款2筆)各匯款新臺幣(下
同)45萬元、165萬元、3萬5千元、1萬元、2萬元至系爭帳
戶,旋被轉領一空,共受有損害2,165,000元。爰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張鴻順林儒澤辯稱:伊2人僅為幫助犯,犯罪所得無多 ,現在監執行,無力清償原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鄧政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6號刑事判 決在卷可稽,被告張鴻順林儒澤對於該刑事判決所載事實 並無爭執,僅以犯罪所得無多,現在監執行,無力賠償為辯 ;而被告鄧政昌於該刑事案件中就其犯行亦為自白,自應認 原告所為主張為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有明文。再按「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 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規定甚明。查被告張鴻 順、林儒澤鄧政昌曾柏熾發起且指揮操控之詐欺犯罪組 織,擔任接觸、控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工作,被告張鴻順林儒澤更帶同帳戶提供者開通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並 將系爭帳戶提供予犯罪組織成員使用,經法院判處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成立,此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6號刑事 判決可參,則被告3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應就原告之損失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堪可認定。 被告張鴻順林儒澤辯稱其等為幫助犯,犯罪所得無多,不 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非可採。
 ㈢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6萬 5千元,及自114年1月7日(被告最後收受起訴狀繕本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兼依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准許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職權為被告酌定 相當之擔保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另諭知訴訟 費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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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