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52號
SCDV,114,訴,752,202508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欽仁
劉竣維
被 告 莊善彥(原名莊靖萱)即知恩髮型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捌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
告起訴時原聲明就利息部分按【附表】所示利率計息,並機
動調整,嗣後刪除「機動調整」4字,更正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第二項所示(卷第29頁)。核與前引規定無違,應予准 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 年5月4日起至114年5月4日止,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 利率加計1.005%計息(現為年息2.723%);又被告於110年5 月14日再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4日起至1 15年5月4日止,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計0.575%計息(現年息為2.295%)。如被告未按期清償,即 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遲延利息利率則依 上開利率計息,暨自逾期之日起算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㈡、詎被告自113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迄今尚欠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共計598,974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 、放款相關資料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卷第13-19頁 )。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 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 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剩餘本金 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50萬元 306,371元 年息2.723%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50萬元 292,603元 年息2.295% 共計 100萬元 598,974元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