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2號
SCDV,114,訴,52,202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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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哲輔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
伍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6,05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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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