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96號
SCDV,114,補,996,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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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王吳金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敏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然原告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調解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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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