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85號
SCDV,114,補,985,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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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陳印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家綺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聲明所陳返還動產,核屬因財產權涉
訟,且因聲明所稱責任比例尚待結算,其聲請人所得受之客觀上
利益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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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