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李家豪
被 告 李家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