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67號
SCDV,114,補,967,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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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陳宥樺


被 告 RIKI ADI SETYA BUDI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
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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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