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違約金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56號
SCDV,114,補,956,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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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李玉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緯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違約金不存在等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應補繳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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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