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9號
SCDV,114,補,939,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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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葉文正
被 告 姜泰安

何禮松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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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