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83號
SCDV,114,補,783,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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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3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董宗斌


CHEN SHI CHUI ZHUANG(年籍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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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