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46號
SCDV,114,補,746,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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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邱金貫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素潔邱金仁邱美英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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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