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東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美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承泰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嘉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
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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