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97號
SCDV,114,補,397,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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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張展榮
被 告 陳俐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債務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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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