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謝育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謝育恩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零捌佰肆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
肆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