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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75號
SCDV,114,補,1075,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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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晶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洺臣


被 告 郭萬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萬8,404元,
應繳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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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