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73號
SCDV,114,補,1073,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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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吳昆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吳昆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貳仟參佰陸
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零柒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壹仟零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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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