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72號
SCDV,114,補,1072,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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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解逸婷
石**
上列原告與被告解逸婷、石**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
參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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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