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61號
SCDV,114,補,1061,202508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蘇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春蘭林長志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
玖拾萬肆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