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50號
SCDV,114,補,1050,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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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被 告 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浚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提出新竹縣○○市○○里○○路0段00000號房屋稅單,並依房屋課
稅現值、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5萬元,合
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表、該公司代表
陳浚誠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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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