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吳文雄
賴明欣
蘇星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義登等4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1,844元。
二、提出被告羅義登、夏文祥、謝孟翰、陳麗玉之最新戶籍謄本
(含記事),補正被告之送達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