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09號
SCDV,114,補,1009,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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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訴訟代理人 石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復未於訴狀以被代位債務人分割遺產後所得受之利益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
繳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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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