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王治珍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14年7月3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