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昌
代 理 人 薛智友律師
王琬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
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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