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95號
SCDV,114,簡上,95,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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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許家瑋

訴訟代理人 葉美蓉



被 上訴人 張振泰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
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08號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委任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關於上訴
程式之規定「(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
訴理由。(第2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書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屬上訴於程式上有所欠缺,有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另上訴人上訴書狀以葉美蓉為訴訟代理
人,卻未檢具委任狀,均應限期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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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