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4年度,142號
SCDV,114,竹調,142,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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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林竹君



相 對 人 陳能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能興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柒佰肆拾參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尚欠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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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