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4年度,136號
SCDV,114,竹調,136,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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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昱樺等4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查
無被繼承人林添木、葉水櫻之遺產,聲請人如仍欲訴訟,應先經
調解,並於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駁
回訴訟。如無訴訟必要,請儘速撤回本件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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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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