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楊永吉
相 對 人 鄭成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2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
4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