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聲字,114年度,5號
SCDV,114,竹簡聲,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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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戴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蓋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
,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
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依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揭示,如核對更正筆錄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屬之,故訴訟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規定應敘明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
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
,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雖為系爭事件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惟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之聲請理由略以:被告故意人身
攻擊毀謗嚴重抹黑及誇大不實指摘證人名譽、人格權,造謠
使證人無法專心工作,且須提刑事訴訟,惟聲請人所欲閱覽
對象為證人被抹黑及誇大不實部分,此已與聲請人無關,尚
難認有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且聲請人聲請非對本件訴訟更
正筆錄或與其訴訟權益相關,亦難認與聲請之程式相符。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若有提起刑事
必要,亦可於提起後由各機關向本院調閱錄音光碟,附此敘
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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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