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4年度,665號
SCDV,114,竹小,665,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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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665號
原 告 劉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境軒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
,並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 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 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 )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 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 )。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時之訴之聲明並不明確(即究竟請求被告賠 償原告之金額為何),爰命原告補正主文所載事項,補正後 之起訴狀並應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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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