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3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被 告 鄭瑋婷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癸香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所起訴被告為陳奎香,與
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所載人名不同,請原
告確認被告正確姓名為何,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