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4年度,326號
SCDV,114,竹小,326,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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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3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被 告 鄭瑋婷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癸香設新竹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所起訴被告為陳奎香,與
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所載人名不同,請原
告確認被告正確姓名為何,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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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