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2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被 告 楊木明
世紀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耀川
訴訟代理人 郭鋅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因世紀莊園社區所屬設備不良,且為被告楊木明操作鐵門設
備未注意有系爭車輛通過,仍關門而導致系爭車輛受損等語
,惟被告所否認,被告答辯該社區於夜間11點均準時緩慢關
門,且住戶均有遙控器,又該社區保全無權控制鐵捲門上下
,僅能至社區2樓關閉總電源,原告亦不爭執,並觀察受理
案件證明單,發生時間確實為夜間11點左右,而原告並未證
明該設備有何瑕疵或管理不當,或者是被告楊木明有何操作
問題,而僅以系爭車輛受損尚難證明被告有過失,是原告向
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尚屬無據。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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