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許德賢
相 對 人 許捷翔
關 係 人 官妤玲
許馨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註:
一、本件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
務必到場)。
二、聲請人並應說明相對人是否未婚、無子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