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67號
SCDV,114,監宣,267,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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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廖錦德
代 理 人 黃當庭律師
複代理人 范培益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廖滋源
關 係 人 廖怡真
廖雪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廖滋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廖錦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廖滋源之監護人。
三、指定廖怡真(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廖雪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共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滋源之子,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因身心障礙,生活無法自理,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
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廖怡真、廖雪菱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代理人之陳述。
 ㈡戶籍謄本及戶政查詢資料。
 ㈢親屬會議同意書。
 ㈣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㈤康誠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滋源因右側腦出血合併右外側腦室血
腫所引發的認知功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廖滋源
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廖怡真、廖
雪菱為共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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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