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3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反聲請相對人 乙○○
代 理 人 江亭慧律師
康皓智律師
徐佩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反聲請聲請人 戊○○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程 序 監 理 人 許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親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翠玲律師為未成年子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
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
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
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
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 條、第16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丙○○、甲○○權利義務行使
及負擔等事件,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丙○○、甲○○之最佳利益,
保障其等表意權及聽審權,暨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
等事項,確有為其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此經兩造均表
示同意。本院審酌被選任人許翠玲律師就兒少工作之知識與
能力,具備專業訓練及實務工作經驗,於本件未成年人丙○○
、甲○○心理狀態及意願之瞭解及探詢,應有相當助益,爰選
任其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丙○○、甲○○之程序監理人。
三、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本件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速
瞭解其等心理狀態及意願,並與兩造、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
人乙○○母親、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戊○○父親、未成年子女
丙○○、甲○○等人會談,暨分別於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觀
察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相處及互動等情形,復就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酌定由何人任之,始符合未成年子女
之最佳利益,另就未任親權人之一方之會面交往方式等提出
書面報告。本件各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且不得
錄音錄影,兩造及各會談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如有
必要應經由其代理人與程序監理人聯繫,不可再與之聯繫,
如有騷擾情事,程序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院於本件
審理時參酌,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