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未成年人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而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費
用2,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
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請求給付未成年人扶養費等事件,並未繳納裁判費
用。依聲請人之聲明,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暨給付未來
扶養費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
求,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2項之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
扶養費37萬2,544元部分,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用為1,000元。本院前命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前
繳納,有本院114年6月4日新院玉家家114家親聲197字第239
83號通知在卷可憑。茲該通知已於114年6月19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考。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
答詢表附卷可按。聲請人既未如期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