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184號
SCDV,114,家親聲,184,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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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陳建宇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程序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親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為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
  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
  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
  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
  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 條、第16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
等事件,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丙○○之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
及聽審權,暨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確有為
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此經兩造均表示同意。本院審酌
被選任人甲○○○○○就兒少工作之知識與能力,具備專業訓練
及實務工作經驗,於本件未成年子女丙○○心理狀態及意願之
瞭解及探詢,應有相當助益,爰選任其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丙
○○之程序監理人。
三、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本件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速
瞭解其心理狀態及意願,並與兩造、未成年子女丙○○、聲請
人母親、相對人父母親、未成年子女丙○○就讀新竹縣湖口鄉
聖心幼稚園芷嫻老師等人會談,暨分別於兩造與未成年子女
相處時觀察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相處及互動等情形,復就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酌定由何人任之,始符合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另就未任親權人之一方之會面交往方
式等提出書面報告。本件各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
,且不得錄音錄影,兩造及各會談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
後,如有必要應經由其代理人與程序監理人聯繫,不可再與
之聯繫,如有騷擾情事,程序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
院於本件審理時參酌,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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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