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38號
SCDV,114,家救,38,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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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魏郁

魏柏昇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魏金火

共 同
代 理 人 劉昌樺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李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准
予扶助證明書、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
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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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