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4號
SCDV,114,司養聲,4,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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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關 係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收養甲○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丙○○願收養配偶所生之被收養人
甲○○為養女,為此聲請本院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
收養同意書、名片、戶口名簿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
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照片與錄影檔案(USB碟)等件為
證。
二、按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
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
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
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
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
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
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
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
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
法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6條之2第1項、
第3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
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
,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依前項第一款
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於民國(下同)111
年6月16日結婚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聲請人全戶戶籍
資料在卷可參,是收養人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被
收養人,於法並無不合,核先敘明。又本件被收養人係未滿
7歲之未成年人,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與收養人簽立書面收養契約,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
養之合意,且經被收養人生父即關係人丁○○同意等情,此有
收養人、被收養人暨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分別於本院114
年3月28日、114年5月2日訊問時到庭陳明收養之意願及同意
出養等情,自堪信為真實。
 ㈡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出具之訪視調查報告略
以:
 ⑴收養動機與意願:收養人自與法定代理人結婚前就開始與被
收養人有互動,且相當疼愛被收養人,希望能夠承擔起被收
養人父親的責任,故提出收養之聲請,評估收養人具收養意
願且態度積極。
 ⑵經濟能力: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的共同收入固定支出房租、
水電瓦斯、被收養人的學費及生活費等,此外無其他奢侈之
開銷;評估收養人經濟能力尚可,有與法定代理人共同扶養
被收養人之行動力,提供被收養人基本生活及就學無礙。
 ⑶親職與互動;收養人自被收養人1歲多便開始與之互動,同住
期間會分攤照顧被收養人的責任,亦具備正向之教養觀念,
工作之餘會帶被收養人外出活動,有與被收養人建立良好關
係,評估收養人具備基本親職教養功能,有積極建立與被收
養人之親情感。
 ⑷被收養人現況:被收養人年幼並自陳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都
對其很好,滿意現在的生活。另被收養人衣著整齊適中,與
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互動良好,兩人亦會適時的提醒及教導
被收養人;故評估被收養人目前受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妥善
照顧。
四、本院審酌上開調查報告及全案卷證資料認:
 ㈠被收養人現已滿5歲,然出生迄今與生父即關係人丁○○相處甚
短,且關係人未能穩定探視以維繫親子情誼,堪認親子間業
已陌生、疏離。又關係人到庭表示同意本件收養事件,並希
望日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要因被收養人的事
情再而與其聯繫等語。因未成年子女之成長不可等待,需有
即時之關愛與撫育始能健康茁壯,故本件具有出養必要性。
 ㈡又收養人之收養動機與意願、經濟能力、親職與互動及被收
養人現況等評估項目均為正面,斟酌收養人之所能提供之環
境、資源等一切情狀,均足以對被收養人為妥善之照顧。參
以繼親家庭之特殊性,收養人在親職分工上不亞於被收養人
之法定代理人,實質承擔親職角色,且依被收養人到院所陳
,其已與收養人建立相當之依附關係。再者,收養人現欲收
養配偶所生之子女,給予被收養人完整穩定之家庭生活,並
為其規劃未來生活,可謂其動機良善。是本院認收養人顯然
可提供被收養人穩定之成長環境,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
又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
定之情事,復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收養自應予
認可,並溯及於113年12月31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
力。
五、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
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
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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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