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吳玉芳
吳宥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鳳春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鳳春(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市○○○街00號3樓)於11
4年5月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吳玉芳(地址同前)、吳
宥忠(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0樓)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林鳳春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鳳春之遺產負擔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