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81號
SCDV,114,司票,1781,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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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賴春綱
相 對 人 涂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附表二部分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附表一部分,與聲請意旨相符
,本件聲請,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本票為要式證券,本票之作成, 必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 又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屬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 載,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查聲請人所提附表二所示票據,並 未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其上所載「COMMERCIAL CREDI T」文字,係指商業信用證,而非票據法所稱之本票,故如 附表二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一: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78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2年10月19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142259 002 113年10月16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569733 003 113年10月16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569732 004 112年3月29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845824 005 112年8月1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142257 006 112年1月2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845823 007 110年10月7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845812 008 110年12月25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845816 009 110年7月15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845807 010 110年8月16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845808 011 110年9月15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845810 012 109年5月18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900391 013 109年11月1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900398 014 109年11月25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845803
附表二: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78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2年4月25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668125 002 111年2月1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668110 003 111年8月2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668113 004 110年10月17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日 NO66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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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