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4年度,12號
SCDV,114,司監宣,12,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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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丙○○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邱鄒順子
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並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
辦理協議分割及登記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業經本院112年度監
宣字第46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
為其監護人,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均係被繼承人邱鄒順子(民
國114年2月3日死亡)之繼承人,茲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
割一事,聲請人與相對人利益相反,依法不能代理,爰請求
選任關係人丙○○擔任相對人辦理對於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
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
護之規定,民法第106條本文、第1098條第2 項、第1113條
定有明文。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
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
選任人之意見;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
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第111條及第112條之規定,於法院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
111條第1、2、3項、第176條第4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監
宣字469號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
書、喪葬費用結清證明單據、郵政存簿儲金簿、農會存摺簿
等件影本為證,且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
護宣告人之財產陳報本院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
度司監宣字14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
真實。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與相對人同時為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中,與相對人之利
益相反,依法自不得代理,再觀以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
方案,相對人分得被繼承人遺產中新竹縣○○鎮○○○段○○○段00
0○0地號土地法定應繼分4分之1,另被繼承人尚有中華郵政
公司關西郵局及新竹縣關西鎮農會存款2筆,參以聲請人於1
14年7月17日到庭所陳並於庭後具狀陳報:聲請人114年2月3
日(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分別提領部分金額以支應被繼承人
喪葬費,現關西郵局存款餘額1,185元、關西鎮農會存款17,
925元,預計由邱○○、乙○○、甲○○、邱○○等4人均分等語,此
有訊問筆錄、喪葬費用結清證明單據、費用明細、關西郵局
關西鎮農會存摺簿等件影本在卷可佐,相對人已取得依其
法定應繼分(4分之1)價值之遺產,遺產分割協議顯無不利
於相對人之處。再關係人丙○○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辦理被繼承
人遺產分割事件中,並非具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適或不宜
擔任代理人之消極原因,本院審酌關係人與聲請人、相對人
具有親誼,且同意擔任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並已保障
相對人繼承相當應繼分計算之遺產,堪信就其所受選任之事
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護並增進相對人
之利益,爰選任關係人丙○○於如主文所示之事件為相對人之 特別代理人。又特別代理人自應就其所代理之遺產分割等事 宜,為相對人謀求公平與最佳利益,否則如因故意或過失, 致生損害於相對人時,即應負賠償責任,併予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附表:被繼承人邱鄒順子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名稱 分割方法 1 新竹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353) 1.由乙○○按權利範圍3/4分別共有。 2.由甲○○按權利範圍1/4分別共有。 2 中華郵政公司關西郵局存款新臺幣1,185元 1.邱○○、乙○○、甲○○、邱○○等4人各分配296元。 2.若有利息,亦由上開4人依應繼分比例(1/4)分配。 3 新竹縣關西鎮農會存款新臺幣17,925元 1.邱○○、乙○○、甲○○、邱○○等4人各分配4,481元。 2.若有利息,亦由上開4人各依應繼分比例(1/4)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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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