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國基
相 對 人 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5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
定新臺幣(下同)20,5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利日期為141年5月24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各
借款契約所定,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
1年5月25日與聲請人簽定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借款17,1
50,000元,借款期限自111年6月7日至131年6月6日止,任一
宗債務不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
清償。詎相對人於114年4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17,1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聲請人催討,按貸
款契約書約定,債權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為此,提出土地
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房屋貸款契約書、借款明細、催告通知、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7月4日新院玉民寶1
14司拍124字第2762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4年7月11日送達,
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4年度司拍字第119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市 ○○段 000-9 79.03 1分之1 2 新竹縣 ○○市 ○○段 000-28 6.91 10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0 新竹縣○○市○○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一層:42.67 二層:42.67 三層:41.79 四層:41.79 五層:39.22 合計:225.34 屋頂突出物:17.20 陽台: 40.45 雨遮: 10.10 1分之1 新竹縣○○市○○○街00號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權利範圍2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