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23號
SCDV,114,司拍,123,2025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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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劉科誼
江鎮宏

相 對 人 劉栢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栢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其對聲請人劉科誼江鎮宏及第三人温石容借款
、票據等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下同)113年7月24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嗣相對人劉栢華於112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劉科誼、江
鎮宏及第三人温石容借款1,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
4月25日。相對人另簽發到期日113年1月24日、面額117,000
元之本票一紙。嗣第三人温石容於113年8月29日將本件抵押
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讓與本件聲請人劉科誼江鎮宏,並辦
妥抵押權讓與之登記,移轉後聲請人劉科誼江鎮宏債權額
比例各2分之1。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417,
000元。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款人契約書(兼作借據)、債權讓
與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7月2日新院玉民寶1
14司拍123字第2726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戶籍址設於新埔鎮戶政事務所,經
對相對人居所送達,惟相對人迄今並未有所陳述,是本件聲
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鎮 ○○段 00 4744.26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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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