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05號
SCDV,114,司拍,105,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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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丁啟峰


相 對 人 楊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再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
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
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
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
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
,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以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
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有最高法院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淑媛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
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丁啟峰所負金錢借貸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
日期113年4月15日,利息年息百分之三計算,逾期未還依每
百元日息壹角計付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其相對人於向聲請
人借用600,000元,約定113年4月15日償還。詎相對人屆期
不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到期,聲請人另將債務
人於113年1月15日簽發面額600,000元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57號裁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建物登記謄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57號
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6月5日新院玉民寶1
14司拍105字第2311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相對人雖具狀陳述其
借貸經過、款項與手法為不實、係遭投資詐騙等語。惟拍賣
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相對人所指實體爭執事項應循另
訴救濟,為裁定之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而經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
據,已堪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且該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0 新竹市○○段0000號地號 辦公室用 鋼筋混凝土造 13層 層次:五層 ,層次面積:244.46, 總面積:244.46 陽台:15.35 全部 新竹市○○路000號五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段0000建號,面積:2242.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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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