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473號
債 權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鄉○○路○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楷翔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馮楷翔之薪資,惟第三人瑞毅人 資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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